又是深圳!真金白银扶持低空经济,《龙华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正在征求意见
继深圳宝安区发布低空经济产业规划及相关产业发展措施后,7月24日,深圳龙华区发改委也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龙华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扩大产业示范应用范围、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营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以及附则等7部分内容,共计21条。其中,具体政策扶持条款共12条,分别为支持企业落户、支持企业做大规模、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支持低空航空器新品研发、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城市低空智能物流体系建设、支持低空文旅应用场景建设、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低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支持低空空港建设、鼓励参加及举办重大活动,例如,对新引进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750万元落户奖励,对新增低空航空器及其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对在龙华区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最高补贴1000万元/年,等等。根据公告,意见反馈时间为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
根据征求意见稿,《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产业领域是指以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低空空域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为基础,辐射带动低空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保障、低空飞行以及相关综合服务等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产业形态。措施主要围绕低空物流、公共服务、飞行表演等低空飞行应用,以及各类低空航空器产品研发和制造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其中,低空空港方面,结合美团、多翼创新等企业的主要诉求,支持开展低空空港示范应用项目、临时起降点建设。同时,考虑适当前瞻布局A2类起降坪、飞行器垂直起降点,为直升机向大流量的eVTOL过渡做好建设空间预留及基础设施支持。以下分别是龙华区发改委公布的《措施》起草说明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深圳市龙华区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强化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政策保障,拓展低空经济示范应用场景,培育壮大我区低空经济产业,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研究起草了《龙华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若干措施》),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龙华区促进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目的及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低空经济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及工作要求,强化低空经济产业发展政策保障,拓展低空经济示范应用场景,培育壮大我区低空经济产业,现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3-2025年)》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实施原则本措施遵循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实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坚持招优引强、培优育强、创新驱动、示范应用、生态构建五大发展理念。
第三条 适用范围(一)本措施所称低空经济产业领域是指以民用有人驾驶航空器和无人驾驶航空器在低空空域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为基础,辐射带动低空航空器研发制造、低空保障、低空飞行以及相关综合服务等领域融合发展的综合性产业形态。(二)本措施围绕低空物流、公共服务、飞行表演等低空飞行应用,以及各类低空航空器产品研发和制造等方面进行重点扶持。
第四条 扶持对象本措施扶持对象为注册登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均在龙华区的低空经济产业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申请本措施支持的低空经济企业,在申请前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定。
第二章 引培低空经济产业项目
第五条 支持企业落户吸引低空经济产业领域内的研发制造型企业落户本区,对于新引进的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75万元、150万元、750万元的落户奖励。
第六条 支持企业做大规模(一)支持企业稳健成长,支持企业稳健成长,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3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75万元、150万元、450万元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按照第五条已获一次性落户奖励的企业,符合本奖励条件的,仅奖励差额部分。(二)支持小微企业成长,规模以下低空经济企业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奖励10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加大投资支持企业扩大产能,对在区内新增协议投资额(不含地价)2000万元及以上的低空航空器及其核心零部件研发制造项目,按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地价)的10%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创新发展
第八条 支持低空航空器新品研发支持适航认证,对新取得适航认证的中型和大型低空航空器产品,按照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支持,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产业链关键环节研发及产业化鼓励企业聚焦各类低空航空器,以及与低空航空器相关的电池系统、飞行控制、任务载荷、通讯、导航、自动机场、反制设备、低空数字系统等核心技术及零部件开展自主研发或购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若该产品形成的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按照营业收入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共同搭建飞行服务、运营保障、检验检测、适航审定、风洞实验、展示交易、科创孵化、教育培训等低空经济领域的各类公共服务平台,对经评审认定的项目,按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资金补贴,单个投资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章 扩大产业示范应用范围
第十一条 支持城市低空智能物流体系建设对在龙华开设经主管部门审批航线的低空经济企业,分类别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起飞重量不超过25kg的微轻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35元/架次给予补贴,起飞重量超过25kg且不超过150kg中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按照50元/架次给予补贴。对新开设航线且年飞行时间超过1200小时的,每条航线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贴。
第十二条 支持低空文旅应用场景建设鼓励低空经济企业面向大众,开展无人机飞行表演服务,表演服务场次超过1500场的,超出部分按每场次2000元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扩大公共服务领域应用鼓励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违建巡查、森林防火、交通巡查、公安巡逻、城市消防等公共服务领域购买无人驾驶航空器开展公共服务飞行业务。
第五章 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鼓励低空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鼓励低空经济企业在龙华区建设区域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和快件处理中心项目,按项目年度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不含地价)的5%给予资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五条 支持低空空港建设(一)支持为低空航空器提供起降、停驻、维检、装卸等服务的新型陆空基础服务设施及其配套的港区数字化管控调度智能系统等低空空港项目,对在龙华区开展低空空港项目建设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进行一次性补贴,每个空港项目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运营空港项目的企业,按照实际营业收入的30%进行一次性补贴,单个空港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二)对在龙华建成的临时起降点且获批B类通航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企业,按照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给予一次性补贴(不包含设备采购及软件系统)。每个起降场地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在龙华区建设符合A2类起降坪、飞行器垂直起降点的企业,按项目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六章 营造低空经济产业生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举办、参加论坛及展会(一)支持低空经济企业参加国际性或国家级展会,经认定后给予50%的展位费及布展费用补贴,每次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次。(二)支持低空经济企业、行业组织在龙华举办低空经济论坛、专业会展等各类活动,对于获国家、省、市级批复,在龙华区成功举办低空经济领域高端论坛、展会或赛事,参与企业不少于50家,对我区低空经济产业发展形象和地位有较大提升作用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资助,同一机构全年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60万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措施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和龙华区其他优惠扶持政策。同一事项,适用于本措施,同时又适用于龙华区其他扶持政策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自主选择申报,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八条 追责问题申请低空经济产业扶持资金的企事业单位应签署承诺书,承诺自获得最后一笔资助之日起三年内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若纳入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不迁离龙华区,并在我区保持正常生产经营。龙华区低空经济工作专班将采取不定期抽查方式,对获资助企业异常情况进行排查。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追回专项资金、三年内不予受理低空经济产业扶持资金申请等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相关规定本措施中“新引进”“新落户”“新设”“新建”等表述均指XX年XX月XX日后开展的项目。“以上”“以下”“不超过”“达”等表述未作具体说明的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条 解释权本措施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制定与本措施相关的申报指南。
第二十一条 有效期本措施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来源:龙华区政府网站。通航圈综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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